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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3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联庆诉王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庆,王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13民初225号原告:王联庆,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金口河区。被告:王其峰,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金口河区。原告王联庆与被告王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联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其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联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逾期利息833元(30000×0.0175%×210天=1102.5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1日,被告书写借条一张,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在2017年1月21日前归还。现已过还款时间,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虽认账,但仍未偿还借款。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述。被告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和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的查证、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1日,王其峰向王联庆借款30000元,王联庆将现金30000元交给了王其峰;同日,王其峰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王联庆现金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于2017年1月21日前归还”。期满,王其峰未偿还。2017年6月13日,王联庆提起诉讼,要求王其峰偿还借款30000元及其利息。上述事实有王其峰出具的借条和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关于民间借贷关系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王联庆向王其峰支付了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出具了借条。本院认为,王联庆出具的借条真实、合法,王联庆与王其峰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原告王联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利息的计算。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认为,王联庆要求王其峰逾期利率每天按1.75‰计算,于法无据;逾期利率应当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时止。故对原告王联庆关于支付逾期利息的合法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王联庆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偿清时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已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王其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大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更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