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伟与王兆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大庆七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大庆七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兆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954号原告:陈伟,女,汉族,1975年6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樊爽,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币高新区科新街一号。法定代表人:周腾飞,经理。被告:大庆七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世纪大道南侧龙凤大街延伸段西侧(大庆公路客运枢纽站院内)。法定代表人:陈立,经理。被告:王兆彬,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王兆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大庆七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