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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长乐和龙针纺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乐和龙针纺有限公司,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欧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4行初27号原告长乐和龙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垅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瑞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星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棋,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1号楼5、6、7、9层。法定代表人王命瑞,局长。委托代理人严灵晶,长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欧阳红,女,199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委托代理人王伟勤、陈能武,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乐和龙针纺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乐和龙针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乐和龙针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高人民陪审员  张秋生人民陪审员  陈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林 璐书 记 员  陈嘉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