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字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绍德泉与李淑英.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德泉,李淑英,李玉华,赵国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字490号申请执行人绍德泉,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执行人李淑英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北安市。被执行人李玉华,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北安市被执行人赵国奇,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无职业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德泉与被执行人李淑英.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生效的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淑英.李玉华应给付绍德泉借款本息72650.00元,但被执行人李淑英.李玉华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淑英.李玉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借款本息135700.0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借款本息135700.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审判员 印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