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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钰蓉与龚肖肖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钰蓉,龚肖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陈钰蓉,女,汉族,生于1996年3月1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龚肖肖,男,汉族,生于1995年9月26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钰蓉与龚肖肖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子女抚养费4200元。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车辆、存款和房产登记,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陈钰蓉与龚肖肖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子女抚养费4200元。申请执行人陈钰蓉如发现被执行人龚肖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龚肖肖的财产线索或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文龙审判员  张芳野审判员  廖周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焱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