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况生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况生淑,胡大兵,姜南珍,胡艺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7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朝阳路中段。负责人:张玉凤。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明、廖友,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况生淑(受害人胡平妻子),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大兵(受害人胡平父亲),男,194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南珍(受害人胡平母亲),女,194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艺桦(受害人胡平女儿),女,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孙彪,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况生淑、胡大兵、姜南珍、胡艺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7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胡平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胡平生前系案外人邓杰聘请,与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缺乏人身隶属;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每月转给胡平生前的“工资”,是应案外人邓杰的要求支付且数额不固定,表明双方缺乏经济隶属;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胡平不具约束力,说明双方缺乏组织隶属;所以,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胡平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外,案外人邓杰不是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负责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方。况生淑、胡大兵、姜南珍、胡艺桦辩称:胡平生前开物流车,基于物流的特点,始终在外跑业务,表面看好像跟公司没什么隶属,但是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工资卡来认定,我方提供的胡平生前的工资卡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胡平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平生前系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聘用的司机,2016年8月28日驾驶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赣D×××××/赣D×××××车在大广高速公路周口市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胡平生前的工资由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有胡平的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予以证明。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胡平生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11月31日,遂川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遂劳人仲案字[2016]第6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胡平生前与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交了案外人邓杰2016年9月2日的陈述、2016年8月30日在周口市交警支队高速五大队的询问笔录以及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邓杰签订的《挂靠合同》,拟证明赣D×××××/赣D×××××车的实际车主为邓杰,且胡平是邓杰雇请的事实。邓杰在陈述中自认为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负责人,在询问笔录中自认与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负责人张玉凤是合伙经营赣D×××××/赣D×××××车的合伙关系。邓杰与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利益相关,其证言和《挂靠合同》不具有可信度,均不予采信,对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该院认为,胡平生前驾驶登记在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名下的赣D×××××/赣D×××××车,且劳动报酬也是由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主张与胡平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驳回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胡平生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胡平生前受聘驾驶的赣D×××××/赣D×××××车所有人为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胡平的驾驶行为为该公司提供了劳动服务,且胡平的工资由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发放,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判并无不当;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意洪物流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治美审判员 杨思铭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