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执民字第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富阳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泛博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杭州泛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富执民字第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198-1号。法定代表人:任强。被执行人:杭州泛博电器有限公司,机构代码:X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栗园。法定代表人:郭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元通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泛博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杭州泛博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奔驰牌汽车一辆。2017年6月2日,本院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该车辆,并于2017年6月20日10时至2017年6月21日10时止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活动。案外人刘杰以244000元最高价竞得,但买受人刘杰除缴纳参拍保证金15000元外,其余拍卖成交价款至今未向本院缴纳。2017年6月30日,买受人刘杰书面明确向本院表示悔拍并放弃保证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泛博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奔驰牌汽车一辆。二、扣除案外人刘杰因参与对浙A×××××的奔驰牌汽车的第一次司法拍卖中缴纳的保证金15000元,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