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永权与被执行人胡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永权,胡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邹永权,男,汉族,湖南省保靖县。被执行人胡春光,男,土家族,湖南省保靖县。邹永权与胡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次立案执行标的为48000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4800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胡春光经济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邹永权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龙 平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