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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桂军与姚国旗、任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军,姚国旗,任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4912号原告:徐桂军,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郧县。委托代理人:赵航,菏泽牡丹创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国旗,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任栋,男,1971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上二被告):周景法,菏泽牡丹黄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凤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继光,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员工,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徐桂军与被告姚国旗、任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07月10日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天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武松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