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王长杰与姚志成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220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志成,男,汉族,教师。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长杰与被执行人姚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书确定:由姚志成归还王长杰借款本金9200元,并按年利率24%清偿自2015年10月2日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判决书生效和履行期限届满后,姚志成未履行,王长杰申请执行。案件移送执行庭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姚志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姚志成于2017年3月13日自动履行26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依法划拨姚志成存款10454元(含应履行案件款10370元,执行费84.15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姚志成已负担执行费8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