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1949号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玉珍,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西浦路1503号滨科大厦1727室。法定代表人:魏慧虎,总经理。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全公司)诉被告杭州阔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知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拾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玉珍、被告阔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慧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拾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7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摄影图片公司,以将所拍摄图片许可给商业用户使用作为收入来源。被告是域名为howzhi.com网站的主办单位,被告在该网站中使用的一张图片与原告编号为016f085f8的摄影图片相一致。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图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阔知公司答辩称:一、被告旗下好知网是知识分享平台,对第三方开放,为用户提供内容存储空间,任何个人和机构经阅读并同意好知网“服务协议”均可以注册和发帖。该“服务协议”明确要求用户承诺将不会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将侵害他人著作权等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发布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并在任何情况下,好知网均不为任何内容负责,且有权依法停止传输内容并采取相应行动。此外,在好知网“关于我们”页面,明确告知用户服务提供者是阔知公司及其地址、邮编;在“加入我们”页面留有邮箱地址;在“意见反馈”页面留有反馈QQ群。二、案涉作品是由好知网注册用户“summer_liu”于2014年6月6日在好知网小组模块中标题为“开启‘学霸’模式,教你快速开口说英语!”帖中使用,阔知公司并未对帖子和小组进行编辑、审核、分类、推荐、置顶等操作。三、阔知公司作为免费开放的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无法对注册用户发帖进行一一版权判断,且从未从用户帖子中上传的图片获利。四、阔知公司在收到传票之前未收到原告要求移除相关内容的通知,但仍在知情后第一时间对该小组和帖子进行封禁。五、原告仅提供“法人作品版权声明”和相似照片,无法有效证明其享有案涉照片著作权。六、原告主张侵权赔偿金额过高,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拾全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法人作品版权声明》,拟证明李鸥拍摄了案涉照片,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2、数码照片打印件及电子稿,拟证明原告是案涉照片的著作权人。3、公证书,拟证明被告是案涉网站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使用的图片与案涉图片相一致。4、被告网站截屏,拟证明被告对用户进行分类管理、对优质用户进行奖励。被告阔知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案涉图片所在的帖子截屏以及发布者个人主页截屏,拟证明被控侵权图片系好知网用户“summer_liu”发布。2、好知网服务协议,拟证明被告是第三方平台,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被告辩称积分奖励目前无实质性奖励,对案涉帖子并无管理,本院经审查确认为该组截屏为好知网相关内容。被告提交的证据1可与被控侵权图片所在网页显示的用户信息相互印证,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经上网核实,在注册好知网用户前需确认该服务协议,原告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公证取证时已存在,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21日,李鸥签署《法人作品版权声明》,称本人是拾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该公司的摄影师,本人所拍摄的摄影图片是由拾全公司主持,完全按照拾全公司的要求,利用拾全公司的摄影器材以及其他条件创作完成,并且由拾全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拾全公司所有。2016年6月20日,拾全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军向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保全。依据周军的要求,公证人员利某证处计算机浏览howzhi.com网站相关页面并截屏。截屏显示,相关页面上使用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编号为016f085f8的摄影图片经裁剪后的图片。同年6月28日,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为此出具(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2002号公证书。Howzhi.com网站由阔知公司经营。用户在该网站注册和发帖需同意好知网“服务协议”,其内容包括“用户同意将不会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5将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发布或以其它方式传送……”。阔知公司在收到本案传票后已对案涉帖子作封禁处理,拾全公司对此予以确认。阔知公司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图片发布在名为“开启英语‘学霸’模式,教你快速开口说英语!”的帖子中,该帖子由注册用户名为“summer_liu”所发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在摄影对象、造型摆设、主题内容、构图等方面体现出了一定的独创性,因而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原告提交的数码照片电子稿,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系案涉摄影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根据原告的举证,能证明howzhi.com网站上曾有案涉摄影图片,但同时可以看出,被控侵权图片所在页面位于注册用户“summer_liu”自主发布的帖子中。原告公证取证时,采取直接输入网址的形式打开被控侵权图片所在页面,而非通过网站首页逐步点击栏目的方式打开,难以证明被告对被控侵权图片所在页面进行了编辑、分类或推荐的情形。而根据被告的举证,可证明被控侵权图片所在页面由网站注册用户编辑和上传。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构成直接侵权。关于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在用户个人主页设置“联系我们”和“意见反馈”渠道告知公众发起侵权通知的方式。原告在起诉前未发出侵权通知,被告在收到本案传票后,将含被控侵权图片的帖子进行封禁,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且被控侵权图片所处页面并未处于好知网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前,被告未注意到案涉帖子中存在案涉摄影作品并无过错,故本院认定被告并不构成帮助侵权。此外,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奖励积分的方式对优质用户进行管理,但无证据显示被告通过该方式诱导、鼓励用户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项炳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