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樊远江与阿卜杜许库尔·加帕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远江,阿卜杜许库尔·加帕尔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194号申请人樊远江,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生,霍尔果斯市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被申请人阿卜杜许库尔·加帕尔,男,维吾尔族,1977年12月5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个体工商户,住。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兵0401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阿卜杜许库尔·加帕尔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康街859号朗天峰景·朗天苑B8号楼B段6层3单元601跃层(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阿卜杜许库尔·加帕尔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康街859号朗天峰景·朗天苑B8号楼B段6层3单元601跃层(权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邓亚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林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