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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广云与信阳市瑞隆房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新三路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云,信阳市瑞隆房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新三路分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2886号原告张广云,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信阳市瑞隆房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新三路分公司。负责人井雪山,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云诉被告信阳市瑞隆房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新三路分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云于2017年7月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广云承担。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段月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