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3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龚天琴、李兴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天琴,李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3证保1号申请人:龚天琴,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邛崃市,现住贵州省镇远县。被申请人:李兴平,男,现住贵州省镇远县。申请人龚天琴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查封申请人安装的位于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高楼村徐家、贾溪垅、堰上温室大棚的立柱和预埋基础及堆放的材料(方管、圆管及预埋件)。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人龚天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安装的位于铜仁市万山区高楼坪乡高楼村徐家、贾溪垅、堰上温室大棚的立柱和预埋基础及堆放的材料(方管、圆管及预埋件)予以保全。保全的物品由申请人龚天琴自行保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姚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舒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