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黄巧与史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巧,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黄巧,女,汉族,1989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史华,女,汉族,1973年6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黄巧与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衡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黄巧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6)衡仲裁字第8号裁决即黄巧与史华民间借贷纠��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晖审判员 朱 曦审判员 彭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