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5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云强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世坤,吴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5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世坤,男,1985年7月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被执行人:吴云强,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钟世坤与吴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云强外出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先勇审判员 周 江审判员 彭丽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