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4民初3985号原告:福建省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嘉新商业城第五幢303室,现经营地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石室路622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1900309Q。法定代表人:程国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琦峥,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东星*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8870587-1。法定代表人:林福春,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松、郑梅琴,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福建省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建筑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以下简称“西天尾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琦峥和被告西天尾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通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西天尾卫生院支付给宏通建筑公司工程款28249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1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天尾卫生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西天尾卫生院为实施“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综合楼”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发包,后由宏通建筑公司中标承建,双方于2010年11月8日根据中标结果签订《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一份,签约金额为4312448元,合同工期200日历天,按进度付款。合同专用条款第17.5.2条约定,“发包人不按期付款,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应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付息,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合同还就工程量增减、其他有关事项作了规定。本案工程于2012年4月15日经竣工验收合格,西天尾卫生院并已将整个工程投入使用。但扣减西天尾卫生院按进度支付的工程款外,对工程尾款及所增加工程款屡经宏通建筑公司催讨,西天尾卫生院仍拖延不付,直至2015年初才按有有关规定报送审计,由莆田荔城区投资审计室作出荔投审【2015】59号审计报告,审定本案工程造价为4432448元,较合同价增加120000元,顺延工期88天,在顺延工期内完工。扣除已付工程款4149958元外,西天尾卫生院尚欠宏通建筑公司工程款282490元,仍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拒不支付。综上所述,西天尾卫生院未及时如约支付给宏通建筑公司工程款,已构成违约,除应偿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外,并应承担该款利息等违约责任。西天尾卫生院答辩称,1、宏通建筑公司在诉状中所称的工程发包、招投标竣工验收、总的工程款及已付的工程款的事实部分属实,西天尾卫生院没有异议;2、西天尾卫生院没有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82490元是因宏通建筑公司施工所建的西天尾卫生院综合楼至今没通过消防验收,因此西天尾卫生院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3、即使法院认定西天尾卫生院主张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宏通建筑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没有事实依据,西天尾卫生院并不是无理拒付工程款,是答辩的第2点理由及审计部门无法认可宏通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因此利息不应当支付,综上,请求驳回宏通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宏通建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西天尾卫生院经招标将本案工程发包给宏通建筑公司施工,约定劳保调整后合同价为4312448元,按进度付款,若逾期付款则自应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并约定工程量变更及估价、付款方式、价格调整等事项;证据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本案工程已于2012年4月1日经西天尾卫生院组织验收合格;证据三、《荔投审【2015】59号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本案工程经报告按规定报送审计,审后造价4432448元,扣除西天尾卫生院已付工程款4149958元,西天尾卫生院尚欠宏通建筑公司工程款282490元未付;证据四、《招标公告》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在本案工程竣工验收后,西天尾卫生院将本案的室内工程再次招标,导致未通过的原因是西天尾卫生院二次装修引起的;证据五、《莆田公安消防支队荔城区大队建设工程2017第8号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经过消防验收,消防工程合格。西天尾卫生院对宏通建筑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二、四的真实性,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据一合同约定的内容均无异议;证据二的证明对象有异议,《竣工验收报告》只是针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不包括消防验收,验收时间应为2012年4月15日;尚欠工程款的原因是由于涉讼的工程消防验收没有通过;证据四证明对象有异议,不能单凭招标公告证明消防没有通过是由于装修造成的;验收合格是由西天尾卫生院负责整改的,西天尾卫生院为整改花费了42678.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宏通建筑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除证据四外,其他证据均有原件核对,西天尾卫生院对上述证据包括证据四在内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且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与本案存在关联,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所体现的内容予以确认,西天尾卫生院围绕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中共莆田荔城区委宣传部文件(荔委宣[2007]10号)关于林福春等人任免通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西天尾卫生院主体情况;证据二、《莆田公安消防支队荔城区大队建设工程2012第7号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本案涉讼工程未能通过消防验收的事实;证据三、《票据》、《协议书》、《送货单》、《清单》(共26页)复印件一组,以证明:西天尾卫生院为涉案工程消防经过验收,代垫材料费用42678.56元。宏通建筑公司对西天尾卫生院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没有异议;证据二,因合同没有约定必须以消防验收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该消防意见书中所列的18点情况中第1、2、3、4、5、12、13、14、15、16共计10项不在宏通建筑公司施工合同范围内,其余几项宏通建筑公司已经整改到位,也已经报消防大队,消防大队有存档;消防未通过的原因是西天尾卫生院将工程进行二次装修,导致消防无法通过;证据三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宏通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的当事人,该证据与宏通建筑公司无关,西天尾卫生院所整改的消防工程并不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也没有纳入预算,所以该费用与宏通建筑公司无关,应由西天尾卫生院自行承担;其中部分发票是在2017年6月1日开具的,消防工程验收意见书是2017年5月15日经过验收的,材料也无法体现使用在何种地方,莆田荔城区阿义五金交电水暖洁具商行的清单是在2017年5月25日,对于消防验收之后形成的材料明显与本案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天尾卫生院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来源合法,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特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证据一、二的关联性予以确认。在案的竣工验收报告显示涉案的西天尾卫生院综合楼工程于2012年4月15日竣工并验收,招标文件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综合楼消防工程由谁承建,而在莆田荔城区公共资源配置中心的网页上显示2012年8月23日“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综合楼、门诊楼室内装饰工程招标公告”的《招标公告》项目编号莆立信招[2012]071号,将西天尾卫生院综合楼、门诊楼室内装饰工程对外招标,说明在2012年4月15日竣工并验收时,该处的室内装饰工程尚未施工,而也无证据证实该室内装饰工程是由宏通建筑公司承包,故宏通建筑公司提出《莆田公安消防支队荔城区大队建设工程2012第7号消防验收意见书》的18项需整改的情况中第1至5、12至16项,共计10项所对应的工程属于宏通建筑公司实施的意见,更为合理、客观,本院予以采纳;西天尾卫生院提出其综合楼的所有消防工程均由宏通建筑公司施工的抗辩意见,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不予采纳。然而,西天尾卫生院为实现消防验收合格花费42678.56元材料费用,应由西天尾卫生院、宏通建筑公司按8:10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故本院对西天尾卫生院提供的上述证据三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本案主要事实如下:西天尾卫生院将其综合楼工程项目对外招投标,由宏通建筑公司中标。2010年9月29日,西天尾卫生院(发包人)向宏通建筑公司(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价为4421645元、中标工期为200日历天、工程质量为合格、履约保证金为442165元。双方于2010年11月8日签订《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主要约定:签约金额为4312448元,合同工期为200日历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按进度付款,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7天内,再支付至工程结算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修(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付款的,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应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计息,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对工程量增减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但合同未对具体的消防项目作出明确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宏通建筑公司按约进行施工。涉案工程于2012年4月15日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对消防进行验收),后于2014年10月1日由西天尾卫生院投入使用。2012年8月23日,西天尾卫生院将其院内的综合楼、门诊楼室内装饰工程对外招标并公告。2012年9月3日,莆田公安消防支队荔城区大队对涉案的西天尾卫生院综合楼主体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后作出荔公消验[2012]第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该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存在18项问题。西天尾卫生院与宏通建筑公司因部分消防工程未能验收,就尾款支付问题发生分歧。2015年初,莆田荔城区投资审计室作出荔投审[2015]59号审计报告,审定涉案工程造价为4432448元,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4312448元增加了12万元,顺延工期88天。西天尾卫生院共向宏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149958元,目前尚欠282490元未支付,致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涉案工程由西天尾卫生院花费材料费42678.56元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地方进行整改。2017年5月15日,莆田公安消防支队荔城区大队对涉案的西天尾卫生院综合楼主体工程再次进行消防验收作出莆荔公消验[2017]第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荔公消验[2012]第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存在的18项问题的整改进行复查,认定此次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本院认为,西天尾卫生院与宏通建筑公司签订的涉案工程施工合同,是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等程序中标后签订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宏通建筑公司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双方当事人存在合法的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一)关于西天尾卫生院应向宏通建筑公司支付多少工程尾款的问题。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审计,工程总价为4432448元,西天尾卫生院按约已支付4149958元,尚欠282490元未支付,根据本院上述认定证据时的分析,涉案工程的消防工程在2012年验收不合格即便有宏通建筑公司一方的原因,但并不是全部原因,西天尾卫生院拒不支付所有尾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结合本院前述的分析,西天尾卫生院为实现涉案工程验收合格花费42678.56元材料费用,应由西天尾卫生院、宏通建筑公司按8:10的比例承担各自的责任,即宏通建筑公司应承担42678.56元×8÷(8+10)≈18968.25元(可与工程尾款282490元相抵),其余23710.31元由西天尾卫生院承担。综上,西天尾卫生院仍应向宏通建筑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82490元-18968.25元=263521.75元。宏通建筑公司诉求的工程款金额合理部分263521.75元,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利息的问题。合同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7天内,再支付至工程结算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修(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付款的,应自应付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应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日计息,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涉案工程造价为4432448元,保修金为4432448元×5%=221622.4元,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没有明确指明是否包括消防工程,但涉案工程于2012年4月15日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共同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西天尾卫生院投入使用,且于2015年2月12日审计完毕,按理应自审计完毕之日的7天内再支付至工程结算的95%,并在1年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宏通建筑公司。故工程尾款中的保修金221622.4元应在自2015年2月12日延后1年零14天即2016年2月25日前支付,未支付的,利息应自2016年2月26日起计算;而西天尾卫生院拖欠的工程尾款为263521.75元,其中263521.75元-221622.4元=41899.35元属于应在2015年2月12日日的7天内即2015年2月19日前支付的工程款95%之内,故41899.35元应自2015年2月20日起计息。上述两笔金额的利息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还清之日止。故,宏通建筑公司西天尾卫生院诉求的利息的工程款基数及起算点均不当,本院予以调整。西天尾卫生院抗辩其花费的42678.56元材料费由宏通建筑公司承担,以及其不应承担利息的理由,其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不合理的部分,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3521.75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其中,以221622.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1899.35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0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福建省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0元,由莆田荔城区西天尾镇卫生院负担案件受理费5185元,由福建省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7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嘉伟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祥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