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富民与陈国栋、陈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民,陈国栋,陈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初721号原告:李富民,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端森,福建杉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国栋,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被告:陈雯,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原告李富民与被告陈国栋、陈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富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富民以其与陈国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国栋、陈雯的起诉,是李富民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富民撤回对陈国栋、陈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李富民负担。审判员 章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万凌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