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新柏与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柏,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3291号原告:张新柏,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天,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亦依,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0469846XE。法定代表人:周夏龙。原告张新柏与被告玉宏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新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柏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柏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计算,原告张新柏预付),由原告张新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