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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2460魏云与魏雪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云,魏雪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2460号原告:魏云,女,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魏雪礼,男,199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魏云与被告魏雪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魏云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魏云负担。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