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申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丽英与杨立巍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丽英,杨立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申0000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姚丽英,女,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立巍,女,1968年9月12日生,汉族,会计。申请再审人姚丽英与被申请人杨立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吉019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5日,申请再审人姚丽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姚丽英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4年申请人租赁的房屋漏水,申请人花费2800元修地沟,物业只抵扣了500元物业费,2015年12月前将房屋转卖给了贷款公司,贷款公司称被申请人欠款530万元用房子顶账,所以无法继续经营。现在申请人仍有5000元押金在被申请人出,当时商量的采暖费先用押金抵,2015年12月前不欠费;二、原判决程序不合法剥夺了当事人提交证据和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程序不合法,认定事实错误,恳请依法纠正错误。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根据。1、申请人姚丽英申请再审时提供的银行存款凭条、供热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所说的修理地沟2800元以及物业费抵扣500元等情况,且庭审中申请人对于欠付租金40000元、供热费6700元以及物业费154元予以确认,故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2、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规定;3、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审审判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4、申请人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未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诉讼文书,从而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此申请再审理由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剥夺辩论权的情形,同时,原审在开庭前已经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申请人亦签写了地址确认书。同时,开庭时给予了申请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5、申请人认为原审亦不存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6、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实质证据证明原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综上,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姚丽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乐泉审 判 员 万 菲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