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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与毛华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毛华彪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733号原告: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8号院3号楼10层06-1105。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CEO。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华彪,男,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华彪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原告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相关缴费事项及逾期未缴费的后果。原告于同年6月28日收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葛欠喜代理审判员  方 莹人民陪审员  王玲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王迎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