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297号原告:晋某,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张某,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法律文书需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卢金启审 判 员 李 铮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奇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