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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297号原告:晋某,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张某,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张某下落不明,法律文书需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卢金启审 判 员  李 铮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奇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