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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高扬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高扬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民初29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屏路60号粮食大厦。负责人:郭夏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年、姚芳彬,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扬芳,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被告高扬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芳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扬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招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扬芳偿还招商银行贷款本金2051003.2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10月19日的利息17202.08元,罚息82.35元,复息53.86元,该日之后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判令高扬芳赔偿招商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20元;以上二项暂计金额为2103361.5元。3、判令招商银行有权以高扬芳所有的坐落于闽侯县联排住宅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H1xxx10)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高扬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7日,高扬芳和招商银行及保证人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公司)签订编号为110131591084020614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高扬芳向招商银行借款人民币2680000元用于支付从三盛公司购买位于闽侯县联排住宅的购房款,贷款期限为180个月,具体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载明贷款期限自2011年6月22日至2026年6月22日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执行利率以国家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6.8%为基础上浮5%,即为年利率7.14%,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的,执行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固定日调整方式进行调整。高扬芳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招商银行有权对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日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贷款发放方式为招商银行将贷款划入高扬芳第一扣款账户内,并受高扬芳委托将贷款转入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高扬芳交易对象名下的账户;高扬芳按照等额还款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并委托招商银行从第一扣款账户(账号:62×××38)直接划扣贷款本金和利息;高扬芳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确保扣款账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扣款日为每月的20日;发生纠纷由招商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此外,《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三章抵押条款约定,高扬芳愿意以所购的位于闽侯县联排住宅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招商银行,抵押期间为抵押权设立之日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以及招商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五章其他条款约定,在高扬芳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时,招商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均由高扬芳承担。高扬芳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招商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本息并要求支付费用。2011年6月22日,招商银行依约向高扬芳指定的银行账户发放借款268万元,已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法取得债权。招商银行与高扬芳于2013年3月26日办理上述抵押物担保物权登记,招商银行依法取得他项权证(产权证号:侯房他证TH字第××号),抵押物权已经生效。截止至2016年10月19日,高扬芳已连续超过三个月无法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据《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招商银行有权按罚息利率对未偿还的贷款本金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并宣布高扬芳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收取利息及罚息、复息,同时要求高扬芳全额承担由此而使招商银行产生的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在内的一切费用。截止于2016年10月19日,高扬芳尚欠招商银行贷款本金2051003.21元,利息17202.08元,罚息82.35元及复息53.86元,该日之后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招商银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依法委托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5020元,应由高扬芳承担。为此,招商银行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关于管辖权之约定,特向法院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如所请。招商银行提交1、编号为110131591084020614号《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2、侯房他证TH字第××号他项权证;3、个人贷款借款借据;4、已出账单列表、欠款信息统计表;5、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对上述陈述予以佐证。高扬芳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并认证,本院对招商银行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招商银行庭审陈述属实。本院认为,招商银行与高扬芳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双方应依约履行。招商银行依约向高扬芳发放贷款2680000元,但高扬芳未按约及时足额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招商银行按合同约定要求高扬芳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051003.21元和利息17202.08元、罚息82.35元、复利53.86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高扬芳承诺以其名下位于闽侯县联排住宅房产(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责任保证,并办理了抵押担保登记,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成立。故招商银行要求判令对上述房产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招商银行要求高扬芳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5020元,本院酌情支持23626元。高扬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扬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2051003.21元和利息17202.08元、罚息82.35元、复利53.8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0月19日止,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高扬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律师费23626元;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对高扬芳名下位于闽侯县联排住宅房产(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折价或予以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高扬芳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626元,保全费5000元,由高扬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郑 滨人民陪审员 牟卫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吕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三十六条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