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陈静娟与宿迁市华夏酒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娟,宿迁市华夏酒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311号原告:陈静娟,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宿迁市华夏酒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南大街华夏酒都商贸城。法定代表人:楼贵舜,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静娟诉被告宿迁市华夏酒都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继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陈静娟负担。审判员 周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