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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根星与黄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星,黄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7民初884号原告陈根星,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黄爱芬,女,汉族,住磐安县。原告陈根星与被告黄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其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根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爱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黄爱芬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327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履行之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由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被告黄爱芬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2日,黄德星因儿子结婚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3277元。借款后黄德星于2017年1月26日归还借款1万元。2017年2月15日黄德星在家自杀身亡。被告黄爱芬与借款人黄德星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黄爱芬与黄德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黄德星已故,被告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爱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根星借款人民币2327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爱芬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其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