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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洋诉被告马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洋,马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169号原告:武洋,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马星,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原告武洋与被告马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经本院多次拨打起诉状中武洋的联系电话(号码:×),接听人始终称其并非武洋本人,本院又再次按照起诉状中载明的原告住址向武洋邮寄传票,通知其于2017年7月10日到庭,该邮件因“不接电话”被退回。原告武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7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晏逢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 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