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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贾素娟与海阳市纬达工程建设配套有限公司、朱延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素娟,海阳市纬达工程建设配套有限公司,朱延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417号原告:贾素娟,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军,北京市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市纬达工程建设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旅游度假区滨海路南国际游艇俱乐部3号楼512。法定代表人:刘桂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女,汉族,住菏泽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延进,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菏泽市军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住单县。原告贾素娟与被告海阳市纬达工程建设配套有限公司、朱延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素娟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990元,减半收取计53495元,由原告贾素娟负担。审 判 长  闫 敏审 判 员  王春梅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