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旅、章宝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旅,章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22号申请执行人黄旅,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委托代理人黄喜,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章宝春,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旅与被申请执行人章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2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黄海昭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宁向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