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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11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烟台福顺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张爱华、林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福顺达食品有限公司,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张爱华,林战海,烟台业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1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烟台福顺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辉,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爱华,女,1963年7月25日生被执行人:林战海,男,1960年10月27日生第三人:烟台业荣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福顺达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红星彩印有限公司、张爱华、林战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鲁0691执113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第三人烟台业荣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1329.17元,现第三人烟台业荣食品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关水产品作担保,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解除对第三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烟台业荣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1329.1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树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