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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金钰康、金龙兴等与陈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信理,金钰康,金龙兴,陈灶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信理,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钰康,男,汉族,1966年11月1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龙兴,男,汉族,1954年9月1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灶福,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上诉人陈信理因与被上诉人金钰康、金龙兴、陈灶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6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信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信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包刚审判员  郑雄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