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72民特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学通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通
案由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特239号申请人:李学通,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立群,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学通因与“SHENGHAI”(盛海)轮船舶所有人盛海船务有限公司(SHENGHAISHIPPINGCO,LTD)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SHENGHAI”(盛海)轮享有的船舶优先权22000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船员服务簿、(2017)鲁72民初55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李学通债权登记的申请。登记申请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李学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秦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安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