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代春明、吴金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春明,吴金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1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春明,曾用名代亮,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2015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2月25日因盗窃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被告人吴金凤,曾用名吴洪英,女,汉族,1982年6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2017年2月25日因盗窃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2日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春明、吴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春明、吴金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代春明与被告人吴金凤在宾县老中医院门口见面后合谋盗窃,吴金凤给代春明一个口罩,然后二人先后到宾县地下金街B103号被害人冯某摊位,吴金凤利用试衣服作掩护,代春明趁机将屋内桌子上一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逃跑,盗窃得手后吴金凤与代春明见面,吴金凤发现手机屏幕无法解锁就返回地下金街,称可以帮助找回手机,并索要人民币1500元好处,奋斗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将吴金凤传唤到案。案发当日19时许,代春明到奋斗派出所投案,并协助将赃物起回返还被害人冯某。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代春明、吴金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春明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代春明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代春明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金凤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代春明、吴金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代春明与被告人吴金凤在宾县老中医院门口见面后合谋盗窃手机。吴金凤给代春明一个口罩,然后二人先后到宾县地下金街B103号被害人冯某摊位,吴金凤利用试衣服作掩护,代春明趁机将屋内桌子上一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逃跑。之后在地下金街吴金凤对冯某家人称能找回手机,但得给拿手机的人1500元钱,奋斗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将吴金凤传唤到案。案发当日19时许,代春明到奋斗派出所投案并将赃物交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赃物返还给冯某,冯某对吴金凤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宾县公安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代春明、吴金凤到案情况。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代春明、吴金凤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吴金凤无违法犯罪行为;代春明2015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3、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2月25日代春明、吴金凤因在宾县地下金街B103号摊位,吴金凤利用试衣服作掩护,代春明趁机盗窃冯某苹果6plus手机,二人被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4、宾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盗苹果6plus手机被依法扣押后发还失主冯某。5、谅解书:被害人冯某对吴金凤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司法机关对其免除处罚或适用缓刑。6、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苹果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500元。7、视频监控录像:代春明盗窃冯某手机现场视频。8、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案发现场情况。9、证人王某1证言:其和金街103摊位冯某是邻床。2017年2月24日12时30分,冯某说她手机被人拿走了,之后冯某拿其手机报的案。之后有个称在冯某摊位试衣服的女的说她能将手机要回来,需1500元钱。后来她与冯某家属发生争吵,警察来后将其带走。10、证人陈某证言:其系王某1丈夫。2017年2月24日12时30分左右,王某1给其打电话说冯某手机丢了,其到金街地下,冯某老公也来了。后来有个女的去金街地下B103室说能帮找一下手机,得拿1500元,警察来后将其带走。11、证人彭某证言:其和金街103摊位冯某是邻床。2017年2月24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其看见一个男的从冯某摊位出来往西跑,边跑边自己外套兜里揣手机,其感觉有点不对劲,就喊冯某,问她手机是不是被偷了,冯某说手机不见了,冯某就追拿手机的人没追上,回来就拿王某1手机报警了。12、证人隋某证言:2017年2月24日12点多,其母亲吴金凤说领其买衣服,在路上其母亲接到一个叫代亮的电话,其听他在电话中说要给其母亲弄个手机,其母亲说,好。后来在三小学道口见到代亮,代亮向其母亲要个口罩戴上了,往西走,分别进了地下金街。走到一摊位其母亲试衣服,其给奶奶打了个电话,这时代亮也进了这家店,当时代亮偷了手机后往出跑时,还撞了其一下。13、证人张某证言:2017年2月24日13时左右其儿媳妇冯某给其打电话说手机丢了,其到冯某摊位时,有个女的说能将手机找回来,需要1500元钱,后警察到了。14、证人桂某1证言:2017年2月24日12时30分左右,其儿媳妇冯某给其打电话说手机丢了,其到冯某摊位有个女的说能将手机找回来,得拿1500元钱,后来警察来了将其带走。15、被害人冯某陈述:2017年2月24日12时50分左右,在其宾县宾州镇龙开金街地下金B103摊床,有名男子询问床位内女装的价格,其手机当时放在摊床里面的桌子上了。其屋内有别的顾客,其没注意他,这个男子打电话,让别人过来试试衣服。这时期屋内的顾客要试衣服,其去给顾客找衣服了,回身就看见这名男子不见了。其对床大姐喊其手机好像被那个男子拿走了,其看见桌子上的手机确实被拿走了,那个男的出门就往西侧跑了,其追没追上,就报警了。16、被告人代春明证言:2017年2月24日13时许,其与吴金凤在宾县老中医院门口见面后合谋盗窃吴金凤说的一家店铺的一部苹果6SP手机。吴金凤给其一个口罩,然后在宾县地下金街吴金凤说要偷手机的那家店铺,吴金凤利用试衣服作掩护,其趁机将屋内桌子上一部苹果6SP手机盗走后逃跑,在得知吴金凤被派出所抓走后,其就去投案了。17、被告人吴金凤证言:2017年2月24日12点多,其假装试衣服,代春明趁机盗窃地下金街B103摊床一部手机,之后其找到摊主说拿1500元,其能将手机找回来。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春明、吴金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代春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代春明系自首,赃物已返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金凤自愿认罪,赃物已返还失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春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二、被告人吴金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付俊民审判员 胡景奇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