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邓祥金与深圳市名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祥金,深圳市名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深圳市名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543号申请执行人邓祥金,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名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万达广场A区1号楼幢2-13-1号。负责人齐华祥,系分公司负责人。第三人深圳市名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社区南新村六巷3号103。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邓祥金与深圳市名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深圳市名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深圳市名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深圳市名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深圳市名上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邓祥金清偿债务13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康审判员 何 刚审判员 唐统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奇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