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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云刚与谈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刚,谈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初438号原告:沈云刚,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谈金金,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沈云刚与被告谈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谈金金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沈云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谈金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云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6日,被告谈金金向原告沈云刚借款现金4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无还款,以致纠纷成讼。原告沈云刚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份。被告谈金金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沈云刚提交的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谈金金质证,但结合原告沈云刚的庭审陈述,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沈云刚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能证明原告主张,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6日,被告谈金金向原告沈云刚借款4万元。原告沈云刚交付被告谈金金现金27500元,支付宝转账12500元。被告谈金金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今借沈云刚现金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小写(40000),用于资金周转。以车抵押宝马BMW7251(浙E×××××)。借款人:谈金金”。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无还款,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事实清楚,有借条为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依法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谈金金归还原告沈云刚借款4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谈金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 俭人民陪审员 潘 伟人民陪审员 姚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施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