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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淑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淑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332号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乔莲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淑珍,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缴纳了相关费用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