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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忠友与新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友,新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2民初1070号原告:张忠友,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新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XINHUASHIPPING(HK)LMT)。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湾仔尼诗路。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法定代表人:林治刚。原告张忠友诉被告新华船务(香港)有限公司(XINHUASHIPPING(HK)LMT)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忠友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张忠友负担。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龙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