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7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应聪与广州市茗霈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终715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应聪,广州市茗霈源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应聪,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茗霈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郭建琴。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蔚,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李应聪、上诉人广州市茗霈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茗霈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京东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市茗霈源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茗霈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费洁瑜冯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