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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安详、黄万英、陈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安祥,黄万英,陈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611号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鑫鹏大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99163210P。法定代表人:杨学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安祥,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黄万英,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陈峰,男,2005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安祥、黄万英、陈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鑫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鸿博物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