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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维先与被执行人董立强、董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先,董立强,董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先,男,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董立强,男,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董崇武,男,汉族,住虎林市珍宝岛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先与被执行人董立强、董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黑03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对董立强、董崇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冻结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殷英冻结中财产余额不足,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立强、董崇武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