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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俊峰与王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峰,王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786号原告:赵俊峰,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石成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铁,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峰与被告王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