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俊峰与王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峰,王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786号原告:赵俊峰,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石成印,长春市南关区民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铁,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满族,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峰与被告王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俊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29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