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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赵某,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制作的(2017)皖132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某履行(2017)皖132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在纪城有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所有的坐落在纪城室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银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