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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文万玉与于金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万玉,于金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珲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432号原告:文万玉,女,朝鲜族,住珲春市。被告:于金波,男,住珲春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珲春支公司,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万玉与被告于金波、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万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万玉负担。审判员 陈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