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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辖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与重庆汇森印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汇森印务有限公司,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汇森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白沙沱村4组。法定代表人:陈雪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后阳化工园区28号。法定代表人:蔡炳照,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汇森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2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汇森印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符合法律规定。双方间并无书面合同,且合同履行方式系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运送货物至其公司住所地,故本案应移送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处理。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双方间系买卖合同纠纷,且无管辖协议,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也未作约定,应根据争议标的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该“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主要合同义务内容。本案中,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所提主要诉讼请求系支付货款,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方的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云云审判员  许 轲审判员  丁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 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