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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康路与吴胜、付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路,吴胜,付爱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527号原告:康路,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胜,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正武,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湖北济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爱萍,女,汉族,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康路与被告吴胜、付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9日,原告康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康路负担。审 判 长  徐燕人民陪审员  陈伶人民陪审员  夏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