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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吕良舜与曲永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舜,曲永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840号原告:吕良舜,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曲永佳(曾用名曲胜),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良舜与被告曲永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良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良舜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