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吕良舜与曲永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良舜,曲永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840号原告:吕良舜,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曲永佳(曾用名曲胜),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良舜与被告曲永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良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良舜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尹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