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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德芳与杜育生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芳,杜育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芳,女,194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杜育生,男,193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李德芳与被执行人杜育生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苏0982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Ο二Ο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