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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徐州畅开物流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区道胜蔬菜经营部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畅开物流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区道胜蔬菜经营部,吴小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1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畅开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新城区大龙湖办事处蒋庄村西头老潘停车场2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郝明,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淮上区道胜蔬菜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解放北路368号蔬菜六区03(19)号。经营者:丁道胜,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审被告:吴小建,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上诉人徐州畅开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淮上区道胜蔬菜经营部、原审被告吴小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7)皖031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畅开物流有限公司逾���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畅开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荣卫审 判 员 朱怀甫审 判 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汝元琼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