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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财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邢实与重庆市瑞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续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实,重庆市瑞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16号申请人邢实,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市瑞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街道麻油社区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316928498。申请人邢实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瑞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7执保23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瑞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账户内150000元存款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自2016年7月26至2017年7月26日。申请人邢实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账户进行续行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邢实的续行冻结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石钦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