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8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被执行人冯伟和、李拴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冯伟和,李拴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8执6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197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吉县吉昌镇祖师庙中医院家属楼。被执行人:冯伟和,男,197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吉县东关圪针沟。被执行人:李拴娣,女,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吉县东关圪针沟。本院在执行李志强与冯伟和、李拴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志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028执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晓刚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桢 来源:百度搜索“”